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18号
被告人劳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村**号,住容桂街道小黄圃市**。曾某某2012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劳某甲和朋友劳某丙喝酒后步行回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的出租屋,途中经过东南新路一巷7号被害人***(女,63岁)独自租住的出租屋门口,劳某甲因酒后发泄情绪,用脚踢开被害人的出租屋房门,熟睡中的被害人惊醒后驱赶劳某甲和劳某丙离开。劳某丙拉劝劳某甲离开,但劳某甲不肯离开并继续与被害人争吵,期间劳某甲用手打了被害人脸部一巴掌,被害人被打后摔倒在地上,头部着地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此时,被害人的儿媳花某某和儿子鲁某某先后赶到并驱赶劳某甲和劳某丙离开,鲁某某与劳某甲扭打起来(经法医鉴定鲁某某和劳某甲均受轻微伤),劳某丙上前拉架。劳某甲趁机逃离现场。。
次日,民警传唤劳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劳某甲于10时许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碧玉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劳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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