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二部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路**村**路**号 。2008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月26日被假释;2012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连同前罪判决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6日因盗窃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7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劳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昌峰印染厂门口停车场,趁人不备,窃走机动车电瓶2只(无法估价)。
2、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劳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104国道绍兴市轩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对面非机动车道,以上述方式,窃得排水沟盖4块,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352元。
3、同年7月18日晚,被告人劳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上虞蒋氏飞泓塑业有限公司(已停产)门口、浙江正奇世荣科技有限公司门口(物流通道),以上述方式,合计窃得排水沟盖36块,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836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劳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路**村**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购销合同、发票、竣工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范某某、傅某某、林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被告人劳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 **
检察官助理 尉宇豪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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