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勾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负责人:金李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嘉俊,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勾天某与被告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勾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计2,650元,由原告勾天某负担。
审判员:蔡伟明
书记员:王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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