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某某
勾建国
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张永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陈发贵
原告勾某某。
委托代理人勾建国,系勾某某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开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家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发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勾某某与被告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发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勾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7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7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勾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圣勇
书记员:谢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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