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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勾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镇**村**屯**号,住西林县**镇**街**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勾某某租住**公寓**号房,多次提供该房给吴某某、龙某某、岑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其中于5月初让吴某某、岑某某分别在该房内吸食冰毒一次以上,于5月31日凌晨和晚上跟龙某某、吴某某在该房内吸食冰毒各一次,于6月2日凌晨跟龙某某在该房内吸食冰毒一次,于6月6日凌晨跟龙某某、吴某某在该房内吸食冰毒一次。2020年6月6日11时许,公安民警依法搜查**公寓**号房,当场查获在该房内吸食毒品冰毒的勾某某、龙某某、吴某某三人,缴获三人所用自制冰壶、打火机、锡纸、塑料吸管等吸毒工具,同日分别提取勾某某、吴某某、龙某某、岑某某的尿液样本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阳性。2020年6月9日16时许,公安民警依法从勾某某被缴获冰壶内提取液体样本封装送检,作毒品定性检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该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未检出海洛因和氯胺酮。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龙某某、岑某某、蒙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勾某某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五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松

2020年9月30日

附 :

1.  被告人勾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DVD光盘5张;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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