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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中宝与顾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包中宝,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金财,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包中宝与被告顾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被告顾金财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邵  毅

书记员:朱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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