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包云红与上海唤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包云红,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洋,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唤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总经理。
  原告包云红与被告上海唤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云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唤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云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67,6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的顾客,双方签订了三份私教合同,价款分别为6,000元、45,510元、36,490元,对应的课时分别为14节、110节、96节。原告付清了合同价款后,开发票时用了原告丈夫公司的抬头“上海玩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了一部分课后,因对设施和服务不满,要求退款。被告拒绝退款,现已停业,无法再提供服务。根据原告自行计算,被告应退还服务费67,625.67元,现按67,600元主张,请求法院支持诉请。
  被告上海唤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合同、发票等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9月间,原、被告签订了三份私人训练合同,价款分别为6,000元、45,510元、36,490元,对应的课时分别为14节、110节、96节。原告付款后,以“上海玩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开具了三张发票。现被告停业,无法再提供服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退款。
  另查明,被告原名“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唤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理中,上海玩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说明,内容为本案所涉款项系原告个人支付,与该公司无关,该公司不会就该笔款项向被告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依法形成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应按合同向原告提供私人训练服务,现被告停业,无法再提供上述服务。原告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唤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包云红服务费6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0.64元,由被告上海唤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淑萍

书记员:屠文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