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锡伯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岑,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包双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明,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双林诉被告吴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吴某向本院提起反诉,但被告吴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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