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包家唯与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包家唯,男,199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00号13层。
  负责人:刘贵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曙光,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家唯与被告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包家唯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包家唯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家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包家唯负担。

审判员:黄玉娟

书记员:张文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