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承捷,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包耀根(系原告父亲),住上海市广灵四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浓,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南,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
原告包承捷与被告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承捷的法定代理人包耀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承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因生意经营需要分别于2016年12月12日、2016年12月13日、2016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5万元和5万元,合计12万元。被告于2016年12月25日对上述三笔借款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12万元,于2017年12月25日前还款,每月利息3,600元。2017年9月26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言明欠原告12万元,从10月份开始每月最少归还5,000元。因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起诉来院。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借条、承诺书、转账凭证。
被告李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5日,被告李南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李南于2016年12月25日向包承捷借拾贰万圆整,于2017年12月25日前还款……,每月利息3,600元”。2017年9月26日,被告李南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李南欠包承捷拾贰万元整,愿从10月份开始每月最少5,000元付给包承捷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南向原告包承捷借款12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承诺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按约支付利息,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李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包承捷借款本金12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濮汝平
书记员:管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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