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矿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现住茫崖市某镇某某村某某某院*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茫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茫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茫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19时许,被告人包某某独自饮酒后驾驶青HU****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客运出租车),由茫崖市生态园行驶至成海假日宾馆楼下时,因身体不适呕吐不止,被过路人发现报警。经鉴定被告人包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1.43mg/100ml。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鹏
检察官助理:安鹏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现住:茫崖市某镇某某村某某某院*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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