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包燕平,女,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人:成龙初,男,194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唐朋林,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勇,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颜志芳,女,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俞玉龙,男,195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赵晓艺,女,199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包燕平、成龙初、唐朋林诉被申请人颜志芳、俞玉龙、赵晓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颜志芳、俞玉龙、赵晓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颜志芳、俞玉龙、赵晓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