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琦,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表人:李经伦,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世茂滨江第一居民委员会副主任。
原告包琦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世茂滨江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1月16日,本院以世茂滨江业委会任期届满,且世茂滨江业委会已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下进入换届改选为由,本案中止诉讼。后因客观原因导致新一届世茂滨江业委会至今未能产生,故本院根据相关规定,指定系争物业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小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即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世茂滨江第一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经伦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代表人。2019年1月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被告世茂滨江业委会的诉讼代表人李经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出示被告成立至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动情况记录,备案证成员名单,被告公章刻制证明(供原告复印,复印费由原告承担);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本届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小区电梯维保合同及维保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小区大门改扩建施工合同(供原告复印,复印费由原告承担);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被告成立至2017年9月期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记录及决议,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大门改扩建决议、选聘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的决议(供原告复印,复印费由原告承担);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自被告成立至2017年9月期间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收支明细及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明细及原始凭证、小区公共部分出租经营收益明细及原始凭证、小区大门改扩建费用支出明细及原始凭证(供原告复印,复印费由原告承担);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目前小区内机动车位、车库处分情况和小区公共部分的使用情况(供原告复印,复印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业主,被告世茂滨江业委会是世茂滨江花园业主依法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世茂滨江花园位于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核心区的边缘,占地近百万平方米,整个小区的房产价值超500亿元。目前小区的物业管理及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让业主们无法接受,小区两大门改扩建工程严重影响业主的日常生活,业主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更是受到严重侵害。被告成立至今从未向业主公示过公共收益账目明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等信息资料,原告多次尝试以口头方式向被告提出查阅的请求,均未果。经释明,原告撤回要求判令被告出示成立至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动情况记录,备案证成员名单,被告公章刻制证明的诉请。
被告世茂滨江业委会辩称,诉讼代表人于2018年9月8日居委会改选成为副主任,主持工作,对世茂滨江业委会的情况不清楚。世茂滨江业委会现处于改选阶段,但原业委会还在工作。居委会从未管理过业委会的工作,无法提供相应的材料。
根据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房产证、申请、信访答复、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本院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证据材料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系世茂滨江花园小区的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的业委会,自2011年12月18日成立,于2012年2月13日备案登记。2016年12月18日世茂滨江业委会任期届满,目前尚在换届改选阶段,原世茂滨江业委会仍在履行工作。
2017年8月,被告世茂滨江业委会向浦东城市管理大队提出申请,称世茂滨江花园小区于2015年6月23日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决议,对小区潍坊西路进出的两个大门进行改造更新,并同世茂滨江花园物业服务公司一起,和上海嘉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大门改建承包合同,于2017年2月14日正式开工。因城管部门检查发现门头改建施工所需的证件缺失,现业委会提出申请要求补充办理相关施工的证件等内容。
2018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限期拆除决定书》,确认世茂滨江业委会于2017年9月1日在世茂滨江花园小区潍坊西路两侧进出口处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要求世茂滨江业委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等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车位及车库处分情况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建部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六条及四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还包括业委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允许业主查询上述账目,方能使业主在知晓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及时进行监督。具体到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出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小区电梯维保合同及维保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小区大门改扩建施工合同、业委会会议记录及决议、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收支明细及原始凭证、小区机动车车位及车库处分情况、小区共同部分使用情况的诉请,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如需复印,复印费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琦出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小区电梯维保合同及维保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小区大门改扩建施工合同,供原告查阅(原告如需复印,复印费自行承担);
二、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琦出示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期间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供原告查阅(原告如需复印,复印费自行承担);
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琦出示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期间的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收支明细及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原告如需复印,复印费自行承担);
四、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琦出示目前小区机动车位、车库处分情况和小区公共部分的使用情况,供原告查阅(原告如需复印,复印费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 燕
书记员:沈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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