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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合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一合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6号楼15层1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55235968F。
法定代表人:孙玉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燚,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涿州市郡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冠云路汇源尚品底商二期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889BG3Y。

原告北京一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代理销售合同”;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保证金15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系润泽园项目的承销商,被告委托原告就一级代理销售的润泽园项目房屋代理销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房屋代理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销售润泽园项目的房产,原告为此支付了被告保证金150000元整;合同签订且付款后原告为代理销售做了积极的准备,但被告终止了与润泽园项目开发商的一级代理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并多次找被告,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接原告电话,鉴于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涿州市郡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信息不准确,系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北京一合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一合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柴秋瑾

书记员: 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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