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万方恒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牛财富(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简洪飞。
原告北京万方恒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九牛财富(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方恒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万方恒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联瑞
书记员:卓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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