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夏广域(北京通智律师事务所)
王茜(北京通智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农业局
杨刚(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农业信息中心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2号院3-28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广域,北京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茜,北京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农业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八古墩东一巷78号。
法定代表人付明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刚,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农业信息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八古墩东一巷78号。
法定代表人杨玲,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刚,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农业局、被告武汉市农业信息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万晓霞、代理审判员陈峰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茜、被告武汉市农业局及被告武汉市农业信息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杨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质证,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如下:
1、关于原告提交的律师费发票问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发票开出的时间明显晚于立案时间,不排除原告为赔偿合理费用而事后补签的发票的事实,且律师费用为2,000元,稿酬损失才200元,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明显超过实际损失,不具有合理性。经审查,原告为维护其著作权,委托北京通智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提起诉讼、出席法庭等,事实上原告的委托律师也参与、完成上述诉讼事项,付出相关劳务。而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收费发票上的公章属实,该发票属于律师事务所收费后出具的发票,具有真实性,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具体数额,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2、关于原告提交的公证费发票问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发票开出的时间与公证时间不符,公证费用为1,000元,明显过高。经审查,原告于2005年1月12日,发现被控网站转载涉案文字作品,即申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原告在发现被控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时,还发现多家网站也有侵权行为发生,故申请同一公证机构,采取批量申请,批次结算的办法进行公证。公证机构对该批公证出具一份公证费发票应属合理。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张廷银是文字作品《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乡统筹》的作者。该文于2004年8月完成后,在《中国农村研究网》(网址:http://www.ccrs.org.cn)上发表。该文还收录于新华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三农问题报告》。2004年12月8日,张廷银与原告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廷银将文字作品《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乡统筹》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文章字数4,000字,转让费2,000元,在合同签字后180日内付清。合同自签字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本合同等。
2005年1月12日,原告发现www.wuhanae.com网站刊登了张廷银所著《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乡统筹》文章后,向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申请公证。该公证处于同年1月15日通过局域网对www.wuhanae.com网站实施公证,公证处制作现场公证记录一份,对公证取得的网页进行了实时打印后,于同年1月17日向原告出具公证书。根据公证现场记录,公证步骤如下:在浏览器地址栏内,键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搜索引擎”首页。在所显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乡统筹”,在所显示的页面点击“重新搜索”,对搜索到的页面进行打印。在所显示的页面上,点击“武汉农业信息网”,将显示页面打印。在所显示页面点击首页,进入“武汉农业信息网”,将显示页面打印。此时,网页显示刊登有名称为《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乡统筹》的内容。公证书附录的打印件显示:第一步搜索时,出现载有“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乡统筹”涉案作品标题的“武汉农业信息网”搜索结果。第二步点击“武汉农业信息网”后,网页页面出现刊登有涉案作品全文的内容。页面提头为“武汉农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wuhanagri.gov.cn,打印件下方显示http://xsagri.com/viewthe.php?。第三步点击“武汉农业信息网”首页后,出现“第二届中国武汉农业博览会”标题及载有展会通知、往届盛况等内容的网页页面,网页下方显示http://www.wuhanae.com:8080/root/newsl.jsp这一网址。
原告取得上述公证书后,于2007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42元。本院次日立案。原告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及到武汉立案、开庭的食宿费用共计785.73元。其中,第一次立案时,原告支付食宿旅差费805元(共12案),第二次到本院开庭的食宿旅差费1479.9元(共两案)。
本院认为,原告与涉案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转让著作权协议,该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除涉及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无效外,其它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协议约定,依法享有涉案文字作品除著作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两被告答辩中认为,原告发现侵权事实的时间是2005年1月12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007年1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起诉超过两年诉讼时期间,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原告则认为原告于2005年1月15日公证当时才发现侵权行为,2005年1月17日取得公证书,原告在2007年1月16日起诉并没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此,本院审查认为,2005年1月15日,通过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原告获知“武汉农业信息网”确实刊登了涉案文字作品的事实,并以公证方式加以固定、确认。这一事实说明原告已于2005年1月15日“知道”被控网站存在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原告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实施公证行为的2005年1月15日次日计算,即从2005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于原告诉讼时效的届满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法律规定,原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应为2007年1月16日。本案中,原告到本院起诉的时间是2007年1月16日,按照上述起算时间及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间的计算,原告起诉并没有超过其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日。因此,两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不足,其答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控的www.wuhanae.com网站是否转载涉案文字作品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享有的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经审查,原告起诉状中指控侵权网站是www.wuhanagri.gov.cn(即“武汉农业信息网”),原告申请公证的网站是www.wuhanae.com(原告也称之为“武汉农业信息网”)。对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www.wuhanae.com网站与www.wuhanagri.gov.cn网站是否是同一网站,及是否都是“武汉农业信息网”。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提交的指控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公证的公证书,该公证书是对名称为www.wuhanae.com的“武汉农业信息网”进行公证的结果。但该公证书附录的www.wuhanae.com网站页面打印件所显示的内容仅为“第二届中国武汉农业博览会”及载有展会通知、往届盛况等内容,并不涉及涉案文字作品。因此,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不能证明所指控的www.wuhanae.com网站转载了涉案文字作品的事实。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网址为http://www.wuhanagri.gov.cn的“武汉农业信息网”是否侵犯原告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经审查,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公证书附录的打印件中,还涉及网址为http://www.wuhanagri.gov.cn的“武汉农业信息网”的网页资料,该网页中有转载涉案文字作品的内容。这一情况能否说明该网站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本院审查认为,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采用结果搜索方式,对刊登有涉案文字作品的网页进行搜索,搜索到带有涉案文字作品标题的“武汉农业信息网”后,点击“武汉农业信息网”,进入“武汉农业信息网”后,发现“武汉农业信息网”刊登有涉案文字作品,并对网站页面进行公证。根据公证处的现场公证记录,公证人员在搜索到相关结果后,在结果页面上首先点击“武汉农业信息网”进入该网,但此时网页却显示http://xsagri.com/viewthe.php?fname=%D7%A8%BC%D2%C2%DB%CC%B38fur1=ZjLi080901.htm网页页面。这一情况说明,公证人员此时浏览的网页是由xsagri.com网站提供的网页。一般情况下,公证人员对网上证据公证取证时,应在通过搜索方式搜索到目标网站及涉及需要公证的事项后,采用直接输入目标网站网址方式,直接进入该网站,并对公证事项进行公证。这种公证程序更适合查找目标网站,确认是否刊登有涉案作品及区分所查找的网页资料是否具有准确性。本案中,公证人员在搜索到带有涉案文字作品标题的“武汉农业信息网”后,直接点击“武汉农业信息网”,进入该网站。公证人员通过这种输入方法进入目标网站时,其网页页面下方却显示http://xsagri.com这一网址。这一公证步骤要求原告在查找到上述结果后,还应承担证明http://xsagri.com是否是www.wuhanagri.gov.cn网站(“武汉农业信息网”)的举证责任,这是原告必须完成的举证步骤。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xsagri.com网站是否是两被告开办的网址为http://www.wuhanagri.gov.cn的“武汉农业信息网”。因此,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的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知道有侵犯其著作权的侵权事实后,在法定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诉权。但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实施了转载原告享有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涉案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转让著作权协议,该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除涉及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无效外,其它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协议约定,依法享有涉案文字作品除著作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两被告答辩中认为,原告发现侵权事实的时间是2005年1月12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007年1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起诉超过两年诉讼时期间,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原告则认为原告于2005年1月15日公证当时才发现侵权行为,2005年1月17日取得公证书,原告在2007年1月16日起诉并没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此,本院审查认为,2005年1月15日,通过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原告获知“武汉农业信息网”确实刊登了涉案文字作品的事实,并以公证方式加以固定、确认。这一事实说明原告已于2005年1月15日“知道”被控网站存在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原告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实施公证行为的2005年1月15日次日计算,即从2005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于原告诉讼时效的届满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法律规定,原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应为2007年1月16日。本案中,原告到本院起诉的时间是2007年1月16日,按照上述起算时间及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间的计算,原告起诉并没有超过其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日。因此,两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不足,其答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控的www.wuhanae.com网站是否转载涉案文字作品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享有的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经审查,原告起诉状中指控侵权网站是www.wuhanagri.gov.cn(即“武汉农业信息网”),原告申请公证的网站是www.wuhanae.com(原告也称之为“武汉农业信息网”)。对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www.wuhanae.com网站与www.wuhanagri.gov.cn网站是否是同一网站,及是否都是“武汉农业信息网”。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提交的指控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公证的公证书,该公证书是对名称为www.wuhanae.com的“武汉农业信息网”进行公证的结果。但该公证书附录的www.wuhanae.com网站页面打印件所显示的内容仅为“第二届中国武汉农业博览会”及载有展会通知、往届盛况等内容,并不涉及涉案文字作品。因此,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不能证明所指控的www.wuhanae.com网站转载了涉案文字作品的事实。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网址为http://www.wuhanagri.gov.cn的“武汉农业信息网”是否侵犯原告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经审查,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公证书附录的打印件中,还涉及网址为http://www.wuhanagri.gov.cn的“武汉农业信息网”的网页资料,该网页中有转载涉案文字作品的内容。这一情况能否说明该网站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本院审查认为,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采用结果搜索方式,对刊登有涉案文字作品的网页进行搜索,搜索到带有涉案文字作品标题的“武汉农业信息网”后,点击“武汉农业信息网”,进入“武汉农业信息网”后,发现“武汉农业信息网”刊登有涉案文字作品,并对网站页面进行公证。根据公证处的现场公证记录,公证人员在搜索到相关结果后,在结果页面上首先点击“武汉农业信息网”进入该网,但此时网页却显示http://xsagri.com/viewthe.php?fname=%D7%A8%BC%D2%C2%DB%CC%B38fur1=ZjLi080901.htm网页页面。这一情况说明,公证人员此时浏览的网页是由xsagri.com网站提供的网页。一般情况下,公证人员对网上证据公证取证时,应在通过搜索方式搜索到目标网站及涉及需要公证的事项后,采用直接输入目标网站网址方式,直接进入该网站,并对公证事项进行公证。这种公证程序更适合查找目标网站,确认是否刊登有涉案作品及区分所查找的网页资料是否具有准确性。本案中,公证人员在搜索到带有涉案文字作品标题的“武汉农业信息网”后,直接点击“武汉农业信息网”,进入该网站。公证人员通过这种输入方法进入目标网站时,其网页页面下方却显示http://xsagri.com这一网址。这一公证步骤要求原告在查找到上述结果后,还应承担证明http://xsagri.com是否是www.wuhanagri.gov.cn网站(“武汉农业信息网”)的举证责任,这是原告必须完成的举证步骤。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xsagri.com网站是否是两被告开办的网址为http://www.wuhanagri.gov.cn的“武汉农业信息网”。因此,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的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知道有侵犯其著作权的侵权事实后,在法定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诉权。但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实施了转载原告享有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审判员:万晓霞
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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