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世邦魏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LUKEPETERMOFFAT,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昂,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邦魏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缴诉讼费并于2019年9月11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胡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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