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东方祥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红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利,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敬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飞斐,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祥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北京东方祥云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4,660元(以下币种同),此款应由被告于2019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于2019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54,660元;
二、如被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北京东方祥云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就余款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东方祥云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范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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