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中卓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中卓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2号楼6层604。
法定代表人:王东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童,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卓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卓消防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卓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光、被告中太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卓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太建设公司支付未结工程款8,049,129.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457,700.00元(按欠付工程款本金5,721,253元,自2016年1月20日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共计8,506,829.00;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太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5日,我公司与中太建设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负责对中太建设公司承包的唯品会华中运营中心1-16#库、1-4#门卫、1-5#柴油发电机房、物业消防水池、修车房、动力中心消防工程施工,中太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为46,557,529.00元,现工程已经全部完工。2016年1月20日,我公司和中太建设公司对合同价款进行了确认,合同外增加金额为491,600.00元,最终审定金额为47,049,129.00元(包括保修金2,327,876.45元,质保期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5日)。截止2016年1月20日,中太建设公司共支付工程款39,000,000.00元,剩余80,49,129.00元工程款虽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被告中太建设公司承认原告中卓消防公司主张的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中卓消防公司提交了消防施工工程合同和结算审核表,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中太建设公司对原告中卓消防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6月15日,以中太集团第十二建安公司唯品会华中物流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太公司唯品会项目部)为甲方,中卓消防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唯品会华中运营中心项目1-16#库、1-4#门卫、1-5#柴油发电机房、物业消防水池、修车房、动力中心消防施工工程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乙方以包材料、人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固定总价的方式承包唯品会华中运营中心项目1-16#库、1-4#门卫、1-5#柴油发电机房、物业消防水池、修车房、动力中心消防工程;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期要求,按甲方总控计划分段交工;由业主方,甲方和设计方提出的变更,甲乙双方确认后纳入结算;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法,工程合同总价为46,557,529.00元(乙方不向甲方提供任何形式的税务发票);本工程预付款为壹仟万元,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达到甲方要求的前提下,乙方于每月10日前申报工程进度款,乙方按照当前阶段进度占总进度的比例的方式申报工程量报表,交甲方审查,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签发70%的进度款支付证书,7天内给予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85%;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及保修抵押金,质保第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乙方50%质保金,质量保质期2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50%质保金;质量保质期自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为2年;甲方或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该合同还对承包范围、安全文明施工、其他规定及要求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卓消防公司带领施工队进场施工,依约完成施工消防工程。2016年1月20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签署《承包商/供应商结算审核表》一份。该结算审核表中载明,审定金额为47,049,129.00元(其中保修金2,327,876.45元)。同时,该结算审核表中还载明,质保期1-4#库,7-10#库,1#柴油发电机房质保期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21日;5-6#库,11-16#库,2、4、5柴油发电机房,物业管理/消防水池,动力中心,1-4#门卫,修车房质保期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5日;截止2016年1月20日,已付款为39,000,000.00元,未付款8,049,129.00元。因中太建设公司一直未能付清余款,中卓消防公司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唯品会华中运营中心项目由中太建设公司总承包。为管理工程项目,中太建设公司设立中太公司唯品会项目部。

本院认为,中太公司唯品会项目部系中太建设公司设立的项目管理部门,其将中太建设公司总承包的唯品会华中运营中心项目的部分消防工程分包给中卓消防公司,因总承包合同允许专业分包,且中卓消防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所分包的工程也非主体结构施工,故双方签订的《唯品会华中运营中心项目1-16#库、1-4#门卫、1-5#柴油发电机房、物业消防水池、修车房、动力中心消防施工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中太公司唯品会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中太建设公司承担。中卓消防公司依约完成施工,所施工的消防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于2016年1月20日办理完竣工结算,质保期也均已于2017年3月25日前届满,但中太建设公司未能依照“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总价款的95%”以及“剩余5%为质保金及保修抵押金,质保第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乙方50%质保金,质量保质期2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50%质保金;质量保质期自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为2年”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及计付相应利息。双方结算的未付工程款为8,049,129.00元(其中质保金2,327,876.45元)。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但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依照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所欠工程款5,721,252.55元可从2016年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卓消防公司主张该利息从2016年1月20日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工程款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且未主张保修金到期后的利息,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卓消防公司计算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有误,本院依法核定为339,513.23元(5,721,252.55×4.75%×456/365)。综上所述,中太建设公司对中卓消防公司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中卓消防公司请求中太建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卓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49,129.00元(含质保金2,327,876.45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339,513.23元(以欠付工程款5,721,252.55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共计8,388,642.23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卓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48.00元,由原告北京中卓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1.00元,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3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湛少鹏 审 判 员  宋光亮 人民陪审员  章政军

书记员:丁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