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安时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高学安(北京双利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于春国(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中安时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学安,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春国,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中安时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安时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安时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68元,减半收取为698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安时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68元,减半收取为6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志勇
书记员:白树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