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云信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曹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生苗,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年德,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秀芳,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北京云信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年德、被告陈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06,000元(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3.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7日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公司)与两被告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并办理了公证。该协议约定,两被告向大业信托公司借款14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两被告以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大业信托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告顾年德账户转入1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2018年1月22日,大业信托公司与上海韬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韬毓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大业信托公司将上述《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中的全部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韬毓公司并通知于两被告。2019年3月18日,韬毓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从大业信托公司处受让的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了原告并通知了两被告。原告依法取得债权,成为两被告的债权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顾年德在收到大业信托公司放款后,即向多人转出数额巨大钱款。本案贷款在被告顾年德账户的进出方式、债权转让方式,和原告在本院提起的(2019)沪0106民初19847号情节高度类似,亦有涉嫌“套路贷”的犯罪嫌疑,故本案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云信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征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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