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云途数字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谭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宁,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群邑(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
原告北京云途数字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群邑(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初步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云途数字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季玲玲
书记员:彭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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