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向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旅悟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吉田达也。
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旅悟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 滢
书记员:卢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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