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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静岸贸易商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向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静岸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楼国荣。
  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静岸贸易商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  涛

书记员: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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