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向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大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梁,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大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莺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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