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亚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向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扑(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程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女。
原告北京亚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虎扑(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2020年3月19日,原告北京亚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亚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亚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亚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洋
书记员:沈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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