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向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扑(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程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女。
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虎扑(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2020年3月19日,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沈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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