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亿达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金轶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洪健,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原告北京亿达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余洪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2018年11月12日,原告北京亿达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北京亿达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另案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其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现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亿达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晨辰
书记员:江佳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