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莉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上海文化传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文化传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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