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乔布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政伟,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布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马晓。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与被告上海乔布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布堂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图佳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政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布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图佳视公司在本院立案后,申请将案号为(2019)沪0104民初19470-19475号的案件撤诉后并入本案合并审理,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乔布堂公司:1.停止侵权;2.在其主办网站首页或者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3.赔偿优图佳视公司经济损失49,000元;4.赔偿优图佳视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过程中,优图佳视公司申请撤回第二、第五项诉讼请求,同时明确第四项诉讼请求中合理费用5,000元包含律师费和公证费。
  事实和理由:优图佳视公司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乔布堂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域名为XXXXXXXXXX.com的官方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使用了与优图佳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BVS-PXXXXXXX、BVS-PXXXXXXX、BVS-PXXXXXXX、BVS-PXXXXXXX、BVS-PXXXXXXX、BVS-PXXXXXXX、BVS-PXXXXXXX相一致的图片(上述七张图片以下简称为涉案图片),侵犯了优图佳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图佳视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乔布堂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于2014年11月15日经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4-G-XXXXXXXX,登记著作权人为优图佳视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展示内容为一名背对镜头双手叉腰的男子。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系乔布堂公司。2017年6月1日,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龙江分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涉案网站相关页面发现,涉案网站发布的一篇名为“带你走近管理培训生”的文章中使用了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
  2.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于2011年1月14日经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01-2011-G-XXXXXXXX,登记著作权人为优图佳视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展示内容为一名双手握拳作欢呼状的男子。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系乔布堂公司。2017年6月1日,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龙江分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涉案网站相关页面发现,涉案网站发布的一篇名为“从枪手到编剧的那些事——乔布简历”的文章中使用了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
  3.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于2011年1月14日经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01-2011-G-XXXXXXXX,登记著作权人为优图佳视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展示内容为一名手持文件的男子。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系乔布堂公司。2017年6月1日,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龙江分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涉案网站相关页面发现,涉案网站发布的一篇名为“从枪手到编剧的那些事——乔布简历”的文章中使用了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
  4.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于2010年9月15日经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01-2010-G-XXXXXXXX,登记著作权人为优图佳视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6月25日,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展示内容为两名看笔记本电脑的男子和一名看文件的女子。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系乔布堂公司。2017年6月1日,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龙江分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涉案网站相关页面发现,涉案网站于2015年12月8日发布的一篇名为“人事助理面试问题_人事助理面试技巧”的文章中使用了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
  5.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于2010年9月15日经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01-2010-G-XXXXXXXX,登记著作权人为优图佳视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6月25日,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展示内容为一名双手托着下巴的女子。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系乔布堂公司。2017年6月1日,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龙江分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涉案网站相关页面发现,涉案网站于2016年2月29日发布的一篇名为“优秀客服成长记”的文章中使用了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
  6.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于2011年1月14日经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01-2011-G-XXXXXXXX,登记著作权人为优图佳视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展示内容为一名伸手竖大拇指的男子。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系乔布堂公司。2017年6月1日,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龙江分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涉案网站相关页面发现,涉案网站发布的一篇名为“金牌销售成长记:销售人员如何提升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了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
  7.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于2013年7月3日经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3-G-XXXXXXXX,登记著作权人为优图佳视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12年8月15日,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展示内容为一名双手交叉相握着空姐装的女子。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系乔布堂公司。2017年6月1日,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龙江分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涉案网站相关页面发现,涉案网站发布的一篇名为“说说空姐那些‘令人眼馋’的待遇”的文章中使用了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意见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根据北京市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优图佳视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乔布堂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且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在其官网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优图佳视公司对该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金额的问题。鉴于优图佳视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乔布堂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费用,虽然优图佳视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但确有律师出庭参与诉讼,并提交了公证文书,故该项费用由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公证事项在整个保全公证中所占比例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审理过程中,优图佳视公司申请撤回要求乔布堂公司赔礼道歉、由乔布堂公司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乔布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乔布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刻停止在域名为qiaobutang.com的网站上使用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编号为BVS-PXXXXXXX、BVS-PXXXXXXX、BVS-PXXXXXXX、BVS-PXXXXXXX、BVS-PXXXXXXX、BVS-PXXXXXXX、BVS-PXXXXXXX的摄影作品;
  二、被告上海乔布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
  三、被告上海乔布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2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元,被告上海乔布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王欣元

书记员:严  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