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政伟,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元某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王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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