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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奉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政伟,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熊扬涛。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需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计62.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欣元

书记员: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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