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政伟,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梅恒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邦霞。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梅恒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莺
书记员:席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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