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政伟,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识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殷俊。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识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百识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 磊
书记员:韩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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