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月、黄菲,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汇报社,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汇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陶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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