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政伟,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默纳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林。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优图佳视公司)与被告默纳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默纳克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2日立案,审理中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优图佳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政伟到庭参加诉讼。默纳克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图佳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全国范围内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4、赔偿维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优图佳视公司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默纳克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域名为mnkdt.com的官方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使用了与优图佳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BVS-PXXXXXXX相一致的图片,侵犯了优图佳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图佳视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默纳克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于2013年5月17日经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3-G-XXXXXXXX-XXXXXXXX,登记著作权人为优图佳视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08年1月10日,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系默纳克公司。2017年5月18日,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龙江分部公证员监督下,登录涉案网站相关页面发现,涉案网站使用了该张图片,在该图片上方注有“默纳克自动人行道5”字样。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意见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根据北京市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优图佳视公司为该图片的著作权人。默纳克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且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在其官网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优图佳视公司对该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金额的问题。鉴于优图佳视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默纳克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费用,虽然优图佳视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但确有律师出庭参与诉讼,并提交了公证文书,故该项费用由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公证事项在整个保全公证中所占比例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审理中,优图佳视公司申请撤回要求默纳克公司赔礼道歉、由默纳克公司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以准许。
默纳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
一、被告默纳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立刻停止在域名为mnkdt.com的网站上使用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编号为BVS-PXXXXXXX的摄影作品;
二、被告默纳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默纳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周全红
书记员:姜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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