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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政伟,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默纳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默纳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周全红

书记员:姜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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