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佳诚通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于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悦,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李苛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佳诚通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某、李苛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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