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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佰瑞福国际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姗姗,女。
  被告:上海佰瑞福国际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汪丽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立民,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览,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与被告上海佰瑞福国际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瑞福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被告佰瑞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立民、朱仁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最终和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佰瑞福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在其微博置顶位通过博文就侵权事实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全景公司侵权赔偿金7000元及保全费用、差旅费用等其他可费用合计3000元。审理中,全景公司确认被诉侵权图片已删除,申请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全景公司发现佰瑞福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佰瑞福国际机构”(以下简称涉案微博)上使用与其编号1L-XXXX图片相一致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侵犯了全景公司就该图片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全景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佰瑞福公司辩称:涉案微博虽系佰瑞福公司注册,但于2014年6月后未再更新,且涉案图片系通过皮皮时光机自动抓取,佰瑞福公司并无侵权故意,博文也是科普性质,非商业推广,基本无点击量,其公司并未就此获利,全景公司也无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登记号为:2009-G-02XXXX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经转让于2006年2月1日起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L》在中国的著作权。《中国图片库1L》中包含了涉案图片,展示内容为一名戴墨镜女子双手夹烟画面。另查明,2015年9月2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景公司提交的全景网站打印页面亦有涉案图片的展示,上线日期为2007年4月27日,网页底部版权信息显示为全景公司。
  佰瑞福公司系涉案微博的主办单位。2018年1月25日,经全景公司申请,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微博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编号为XXXXXXXXXX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证书附件显示涉案微博2014年2月24日发布的一篇名为《这些问题让你白了少年头》博文中配用了涉案图片,博文上方有发布时间及“来自皮皮时光机”字样。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意见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而全景公司为该图片的著作权人。
  佰瑞福公司通过微博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应先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或存在其他法定事由,否则即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此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被告经营的涉案微博是否已闲置、博文内容有无商业推广或是否据此获利无关。虽然佰瑞福公司辩解涉案微博配图来自“皮皮时光机”,但并未提供其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故被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在涉案微博上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图片,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全景公司对该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佰瑞福公司的相关免责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全景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佰瑞福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图片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关于保全费等其他合理费用,虽原告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到维权确实会发生相应费用,故该项诉请亦由本院酌情确定。关于全景公司申请撤回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此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
  一、上海佰瑞福国际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100元。
  二、驳回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佰瑞福国际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罗  涛

书记员: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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