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姗姗,女。
被告:上海保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鲍佳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至道,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保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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