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康,男。
被告:上海妙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征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鑫,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妙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 涛
书记员:张歆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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