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男。
被告:上海宣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勇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犁,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宣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 涛
书记员: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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