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时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夏,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将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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