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男。
被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苏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韩国钦
书记员:胡 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