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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
  被告: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杰,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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