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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欣旺壁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
  被告:上海欣旺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月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旺壁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嘉栋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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