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若楠,女。
被告: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虹桥路。
法定代表人:谢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静,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将本案并入(2018)沪0104民初27269号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韩国钦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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