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男。
被告: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CURTISALANFERGUSON。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均免予收取。
审判员:韩国钦
书记员:胡 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