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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男。
  被告: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谢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铭,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静,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制作诉讼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秋萍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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