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男。
被告:悠哈味觉糖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山田泰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悠哈味觉糖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国钦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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