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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悠哈味觉糖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姗姗,女。
  被告:悠哈味觉糖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山田泰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悠哈味觉糖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申请庭外和解,延长案件审理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韩国钦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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